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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为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清一次,预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公布,同时对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抓紧推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大力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按要求组织女工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切实改变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的状况,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九)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水平。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坚持异地输出、就地转移、返乡创业相结合,继续实施500万农民大转移工程。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就业服务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设。全面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对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给予补贴的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基本就业服务。继续实行苏南苏北劳务输出(输入)对口挂钩协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发放“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措施,形成各地职业(工种)培训的重点和特色。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劳动保障、农林、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安全监管、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并以其为龙头构建农村职业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县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镇成人中心校建设。重视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等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和教材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依托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切实解决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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