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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安排,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安排,分工我部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配合有关部门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三是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部党组高度重视对《分工意见》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做好2005年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二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同时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三是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并杜绝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专项检查,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历史陈欠和去年新发生拖欠的清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明确欠薪责任主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监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加)
  (二)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
  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农业部、全总等部门参加)
  二是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指导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可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今年都要建立。(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全总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12月)
  三是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已开展此项制度建设的地区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可以在辖区内全面建立,也可以先在某些行业、企业中探索试点。(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全总等部门参加)
  四是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参加)
  五是大力推动《最低工资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将推动《最低工资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是非国有小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检查,指导各地区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和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工资司牵头,全总等部门参加)
  六是加快完善工资立法。加快研究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完善当地工资立法。(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监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全总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7年12月)
  七是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中心城市要指导、督促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调整机制。指导各地区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同时要突出工作重点,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全总等部门参加)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是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争取到今年年底,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基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行业在3年内也要基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全总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8年1一2月)
  二是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认真纠正和严厉查处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劳动工资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全总等部门参加)
  三是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建设部、公安部、农业部、全总等部门参加)
  (四)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是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酌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要加强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
  二是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牵头,财政部等部门参加)
  (五)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工作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是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12月)
  二是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其他地区推广。(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三是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地等农民工相对比较集中的场所,树立醒目的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牵头,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完成时间:2005年12月)
  四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宣传中心牵头,司法部、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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