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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 2、中央、省属
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 2、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广州市

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

2、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广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经费单独核算,暂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其中个人账户部分,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拨给市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意见。

3、中央、省属驻穗企业的离休人员(即原不属省直公费医疗管理的),不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4、省部属驻穗院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渠道解决。

5、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医疗,继续按原办法实行统筹医疗。

参见:《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穗医改[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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