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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责任处室:省医保中心办理事项:一、办理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责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85119365业务内容:办理外地参保在杭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申报材料: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申

省级医疗保险业务办理

责任处室:省医保中心

办理事项:

一、办理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责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85119365

业务内容:办理外地参保在杭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申报材料: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办理时限: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疗等级填写正确当场办理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014

业务内容:收到已批准加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文件后,及时与这些单位联系落实联网具体事宜

申报材料:有关文件及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收到已批准加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文件后,这些单位应及时与我们联系落实联网具体事宜,包括医院HIS系统、HIS开发商、计算机设备、网络、软件运行状况。我中心将组织单位开会落实联网各项准备工作,签定医保定点协议,经验收合格,中心颁发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铜牌以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中心正式发文确定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接受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 联系电话:85119373

业务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拨的基本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及子女统筹费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剔除表》(以下简称《剔除表》)、《省级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剔款通知单》(以下简称《剔款通知单》)

办理时限:

1.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费用申拨表报送至本中心财务科,经财务科核对后,每月18日之前交业务一科审核;

2.业务一科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申拨表内容予以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寄发《剔除表》及《剔款通知单》,各定点医疗机构收到后,应于《剔款通知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业务一科就《剔除表》内容予以反馈;业务一科根据反馈结果于该月月底前向个定点医疗机构寄发《省级医疗费用审核扣款通知单》。

四、单位信息变更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参保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登记证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12类的16项内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需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原单位及变更后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办理

五、视作缴费年限的审核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应先审核视作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申报材料: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1.《退休人员登记表》或《退休人员审批表》;

2.《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3.《浙江省省部属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4.《退休证》复印件。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1.批准退休文件;

2.《退休人员登记表》或《退休人员审批表》;

3.《退休证》复印件。

(三)提前退休人员,还应附带提前退休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增减表》。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办理

六、单位新登记参保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凡是符合政策规定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省本级医保

申报材料:

1.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登记证;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上年度102表(新建单位为当月工资发放清册);

7.填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人员名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工资)登记表》和数据采集软盘一张;

8.参保人员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当场受理,当月20日后的第一个礼拜五开始发放证、卡,次月始享受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当月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领取并办理《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一户通)手续。

七、缴费工资申报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用人单位每年末将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年均收入上报本中心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收入申报登记表》、工资申报磁盘、本中心要求附带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每年11月上旬本中心发放申报通知,11月下旬开始各单位可到本中心领取工资申报磁盘或指定的网站下载工资申报数据库,12月15日前各单位应申报完毕。根据申报结果,每年一月份向各参保单位寄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帐单》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清单》。工资申报时,本中心当场受理,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公务员身份核定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医疗照顾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公务员身份,须经本中心确认核定

(一)医疗照顾人员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任命文件或任职证书,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印有“医疗照顾”字样的证历本封面,并将有关资料复印留存。

(二)建国前老工人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本人档案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记,并将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三)公务员身份核定。

申报材料:有关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确认函

办理:当场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标记,并将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九、医疗补助委托代管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确须本中心代管医疗补助资金的,办理本业务

申报材料:《在杭省部属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委托代管协议(合同)》(托收银行信息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托收银行信息一致),单位要求参加或退出的申请函,人员名单。

办理时限:

(1)新参保单位可以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时办理委托代管手续,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享受待遇;

(2)未委托代管的已参保单位,要求参加代管的,在每年12月份上、中旬办理,次年元月1日生效,年度中途不得变更;

(3)已委托代管的单位要求取消代管,在每年12月份上、中旬办理,次年元月1日生效,年度中途不能变更。

本业务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单位变更业务

责任部门:业务一科 联系电话:85119460

业务内容: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注销及整体转出统筹外等变更事项,应办理本业务

申报材料:变更批准文件,向本中心提出办理变更手续的书面申请,涉及变动人员名单清册、原证历本封面及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照一张,分出单位如为新建单位,尚需带新参保单位需带的材料,注销及整体转出统筹外尚需把参保人员证历本和医疗磁卡带齐,并提供资金转移的相应帐户信息。

办理时限: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人员变动(新增、退休、停保、退保)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一)人员新增。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或调令、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一张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二)在职转退休。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一寸证件照一张;原证历本封面。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三)停保、退保。

申报材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调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医保证历本、医保卡。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十二、人员变动时,个人帐户处理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1.省本级统筹范围内转移的,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不需办其他手续;

2.个人帐户在不同统筹范围间转移。转出省本级,且转入地个人帐户社会化管理的,填写《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将个人帐户转移至转入地;转入省本级,有个人帐户资金从外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省本级的,将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基金转移表交中心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3.个人帐户清算。职工因死亡、出国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或转入地个人帐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在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办理清算手续,并在“费用结算”窗口复核结算。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每月1~20日工作日办理

十三、医保卡、医疗证历本挂失

责任部门:业务二科(服务大厅证卡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85119372

业务内容:

1.口头暂时封锁。

参保人员遗失医保卡时,可先拨打电话(85119372)进行口头封锁,封锁有效期为7天,遗失人员必须在7天之内前往服务大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自动解锁。医疗证历本挂失时,须由本人书写遗失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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