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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利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这项政策。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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