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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医疗保险办法解读(九十七对问答)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为了让广大参保人更好地了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日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深圳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由哪几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 基本

一、深圳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由哪几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层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层次 商业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三、社会医疗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我市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如何整合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

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等四种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只是缴费标准不同,报销比例或报销金额不同。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可以。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八、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十一、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哪几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综合医疗保险。

十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十三、哪些人员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十四、哪些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十五、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调整?

新办法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

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

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6.个体经济组织中非深户人员等。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重复参保?

不行。每人只能参加和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十八、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什么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十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十、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二十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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