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者资格证书;
(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执行日期: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