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03年4月30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很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长效机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新形势下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严格监管,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创新机制、立足治本,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有所下降。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和根本大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和政府网站,要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使这项公益性宣传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组织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咨询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民、农用车驾驶员和矿工。通过普及道路交通和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做到没有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条件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二、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抓紧出台《贵州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安全救援制度、事故处理制度、隐患处置制度、关键岗位的培训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首先要由企业负责。各类企业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人员、职责、措施和经费的落实;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现有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集中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测、防范设施和事故应急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努力提高对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所有新建企业,必须保证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健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2003年,培训率要达到60%,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上,矿山、建筑施工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率要在90%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考核、发证率达到100%.
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在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对本区域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和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分类建档备案,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告当地政府,督促其落实整治措施。2003年,要完成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要完成70%以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评估要力争完成50%以上。
与此同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法律约束、产业政策引导、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四、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使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当前检查的重点是:
(一)应关未关和明停暗开的小矿小厂。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坚决关闭取缔;对死灰复燃、非法恢复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煤矿“一通三防”落实情况。瓦斯严重的煤矿,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完善瓦斯检测设施,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交通运输安全。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安全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搞好对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厉查处无证车辆上路、“三无”船舶运营,查处车船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制定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冻、防滑。各类交通运输都要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机)。民航要认真抓好飞行、机务、空管、安检等关键环节,杜绝和减少事故征候以及不安全事件。
(四)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取缔非法小化工企业和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危险化学品个体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通过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和易燃易爆物品流入社会。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也要按规程开展安全检查。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之前,要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农村50户以上村寨,进行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达不到要求的营业场所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治理。节日期间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检查力度,搞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加强对国务院302号令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在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突击抽查相结合、领导查与专家查相结合、逐级检查与越级检查相结合,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搞好“回头看”;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实行警示与黄牌警告,并予以公布;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具体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五、建立和完善救援体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