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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八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常

  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条文中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资格认证

  第六条 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申请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电梯、自动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的企业。

  第八条 对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实行注册安全检测员制度。

  注册安全检测员是指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安全检测证书,接受委托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和安全技术监督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注册安全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

  (一)机电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技师,现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

  (二)机电类专业助理工程师,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三)机电类专业技术员,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四)机电类专业技校毕业,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检测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业务。

  每个注册安全检测员每年检测和监督的电梯、自动扶梯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台。

  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三条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前,业主应当将电梯、自动扶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企业迸人施工现场后,安装企业应依照国家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操作规程在电梯、自动扶梯井道口、厅门口机房等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所安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自检。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使用的,应由安装企业施工负责人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

  电梯、自动扶梯向业主交付使用前,该电梯、自动扶梯业主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该电梯、自动扶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颁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电梯、自动扶梯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条例规定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检测

  第十七条 电梯、自动扶梯业主应当与具有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的企业签订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合同。

  禁止维修保养企业转包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合同。

  第十八条 电梯、自动扶梯的大修改造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修保养企业或具有合法资格的电梯、自动扶梯生产厂家承担。电梯、自动扶梯大修改造的图纸,由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进行会审签字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大修改造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第十九条 电梯、自动扶梯及其安全设施在间隔不超过半个月的时间内,维修保养企业应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企业应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年度检测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出具的电梯、自动扶梯年度检测报告副本应当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备案的年度检测报告对该企业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的电梯、自动扶梯全部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发《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 抽样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该企业重新检测。重新检测完成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该维修保养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台电梯每隔五年业主必须进行一次负荷校调试验,对自动扶梯每隔三年必须进行一次负荷校调试验。负荷校调试验由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副本应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五条 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技术故障妨碍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的,有权封闭该电梯或自动扶梯,并向业主和负责维修保养的企业发出排除故障通知书,业主和负责维修保养的企业应当按通知要求排除故障。

  第二十六条 凡依本条例由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的强制性安全检测,由该机构对检测结论承担技术责任。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梯、自动扶梯在使用过程中,其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电梯、自动扶梯的合理开放时间;

  (二)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

  (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自动扶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自动扶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工作内容;

  (四)在能够接收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

  (五)将《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张贴在电梯、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

  (六)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七)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有关部门及维修保养企业报告;

  (八)在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姓名、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九)加强对电梯、自动扶梯消防、卫生的管理;

  (十)为高层楼宇的客用电梯、自动扶梯配备备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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