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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郑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郑安委[2003]3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和市建委(2003)18号文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郑安委[2003]3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和市建委(2003)18号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登记、报告、整改和销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检查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现就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安全生产检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领导

  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由行业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与安全生产常规执法检查相结合。

  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组织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各类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节日安全检查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同期开展时,要合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特殊时期安全生产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及国家、省、市重要会议等特殊时期,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更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落实监管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

  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检查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级领导是否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安全工作部署;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网络是否健全,是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否逐级落实,各类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是否追究落实到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健全等。

  2.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并正常运行;是否依法对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对发生的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现场管理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已查明的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等。

  3.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规程的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艺规程是否严格遵守,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情况纪录是否齐全;现场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是否按照“三定”原则整改落实到位等。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认真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1.各级、各部门及企业内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认真编制安全检查表,详细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序号、项目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措施建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存档备查,作为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专项安全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严防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2. 强化专项安全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的作用。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由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尽量采用检测工具,进行实测实量,代替经验性目测估算,准确排查出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组、督查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必须当场予以纠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安全执法部门处理。

  4.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和通报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在检查结束10日内抄报安全生产检查总结。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备案制度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和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规范事故隐患管理。对安全生产检查、排查、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逐条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单独建档。

  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表,由督查(检查)组组长签名后,与督查(检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安全大检查组织单位,同时抄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季报和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条登记,编制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本辖区、本部门上个季度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整改治理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并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查。

  三、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责任制度

  (一)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确保整改事故隐患的资金投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事故隐患逐条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二)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实行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三)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执法程序向存在隐患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检查)组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必须向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下达:《安全督查指令书》并留存备案,《安全督查指令书》应写明隐患单位、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查整改意见、整改完成时间、反馈时间和单位、隐患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督查人员签字等内容。督查(检查)结束后,将留存的《安全督查指令书》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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