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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二、目标任务

  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监督管理的轨道;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各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快“三大支柱”(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安全文化)、“四大网络”(安全监管、信息与救援、教育培训、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和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生产、交通、消防三大安全的良好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力争杜绝特大死亡事故,力争杜绝校园死亡事故(指校园内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造成的死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江西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均属非法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三证一照”不全的各类小煤矿,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律限期停产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存在重大水患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必须限期停产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调整烟花爆竹产业结构。在“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0-9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证照不全的烟花爆竹企业(家庭作坊),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药料配制和混合、装药与筑药、搬运、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准销制度,凡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实施关闭。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在校学生生产(加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使用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和氯酸钾;严禁违章作业(加工)、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禁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三)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重点整治带病车辆上路、无证营运、客货混装、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依法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客运车载客运输;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维修)企业;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整治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

  (四)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整顿乡镇船舶安全秩序,重点治理“四客一危”船舶;依法取缔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依法取缔非法渡口;坚决查处占据航道作业的采砂船舶和严重超载的运砂船舶,坚决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场(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的单位。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整治,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会议、教学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封堵、锁闭或占用;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缺失或被遮挡和覆盖的,必须当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存在其他隐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整顿的非煤矿山验收,验收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滑坡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严格《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发放管理,凡无《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持有《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但不符合民爆物品储存条件或无专人保管民爆物品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爆破作业并限期整改。

  (八)燃气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燃气市场,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档案,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位的燃气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章的燃气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安全管理,从经营环节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清理占压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违章搭建、搭盖及违法建设的现象,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的违章充装行为,从燃气设施设备上消除隐患。

  (九)民爆器材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大对小型民爆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实现集团化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型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实施关闭或并入其他骨干企业。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经营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经营安全管理,实行民爆器材集中配送制度;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逐步做到“一管一码”。

  (十)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集中整治全省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不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施工工地,要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直到消除隐患、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批准复工。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0起建筑施工事故的施工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中的事故隐患。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安全整治,严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治特种设备隐患。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水利等行业和领域,也要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布置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应当确定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地方政府和省直部门职责如下:

  1.煤矿安全整治。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由省煤炭行业办公室负责,省经贸委、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凡列入关闭的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到位。

  2.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省公安厅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行业管理;省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药料管理;省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凡列入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到位。

  3.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省交通厅负责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的整治;省农业厅负责农机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农用车非法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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