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含高新区管委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其实现;及时制定和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3、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5、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备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8、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县(市)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除煤矿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对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对全市工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
3、配合安监部门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其培训工作。
4、配合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民主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其地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