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 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处理的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预案不包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器材、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1、企事业单位重特大伤亡事故;
2、企事业单位重特大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3、液化石油气库(储罐站)以及销售点、压力管道重特大泄漏事故;
4、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车辆翻侧、碰撞、倾复重特大泄漏、溢油事故 (包括可能发生重特大泄漏事故)。
5、城乡重特大触电事故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爆器材和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销售的公共安全以及全社会防火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及其他运输企业、车站、公路施工、公路道路和桥梁及其设施的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质量(包括边坡及附属工程)及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消防栓、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行业安全管理。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卫生局负责预防职业急性中毒、食物中毒及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等卫生监督管理。
(八)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行业安全管理。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集贸、专业市场和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及涉外宾馆的行业安全管理。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十四)其他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一)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领导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和省人民政府。
1、总指挥:市长
2、副总指挥:各副市长
3、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和各副秘书长、市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电信局、市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各副主任和有关委员。
(二)调度中心
指挥部下设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领导。职责:做好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上呈下达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调度工作;统一发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公报;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主任:市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市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安监局(市安委办)承担。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职责:迅速赶赴现场,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清除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指挥部和调度中心报告抢险救灾工作;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现场总指挥: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1、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组
(1)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组。指挥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分管火灾扑救工作)。
(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3)铁路重特大(岔口、路外)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铁路领导。副指挥长及其他抢险组成人员由指挥长直接提名确定。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4)重特大民航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机场主要负责人。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建设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工作)。
(6)民用爆炸器材和物品、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
(7)液化石油气库(站)重特大泄漏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建设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建设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消防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
(8)运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车辆翻侧、碰撞、倾复或重特大泄漏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建设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消防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质监局局长。副指挥长:市质监局副局长。
(10)职业急性中毒和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组。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以上各组必须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满足工作需要。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各成立一支30人左右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定期进行抢险演练。
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协助抢险救灾工作时,由嘉峪关军分区予以协调配合支持。
2、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保卫组。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市公安局组织治安、消防、交警队伍,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及有关区域的社会治安。
3、重特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组。组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卫生局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卫生医疗救护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4、重特大安全事故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保障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副组长:市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电信局的主要负责人。
(1)市电信局协调、保障公用通讯网络通讯畅通。
(2)市经贸委协调电力企业组织事故现场供电抢险队伍,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能源供应后勤保障工作。
(3)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自来水、燃气和市政设施抢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4)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5、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组。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向上级部门迅速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同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现场临时调查组,积极开展事故的初步调查工作。
6、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组。组长: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1)市公安局负责尸体检验和辨认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尸体运送和火化工作。
(3)肇事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等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善后工作。
第七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办法
一、快速报告和快速救援办法之一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