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广元”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制定和采取强有力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各项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及建设“平安广元”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三)奋斗目标。自2005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有所下降。到2005年底,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市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开发区各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
3.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度;
6.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
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坚决完成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任务;
8.制订完善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认真实行“五项制度”:
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实行行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县、区、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5.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五)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项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经费。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表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加强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建立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八)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市、县(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县(区)应在2005年8月底以前,市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因未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二、增添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九)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名员工。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积极创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备3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本系统从业人员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十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提取,具体按省财政、税务、安监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乡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