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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务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化工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消除,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发布),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围绕“打好基础、抓住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基本思想,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执法队伍和安全生产法制“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总体规划加以部署,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大大连”建设战略过程中,要建立起“依法监管、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大连”的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道路和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到2010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上述3项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奋斗目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各自的近期和远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狠抓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把事故宗数、死亡人数与经济社会状况指标等综合协调起来建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和下达给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直至企业,并加强督查。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通过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差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监管

  4.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大连市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积极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加快安全生产地方立法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大力开展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观念。

  5.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实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开展生产经营。对已设立的高危企业,要在省政府的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今后,一律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厂,对现有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7.加强规划和管理,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已建设的上述场所和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已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各地要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前提下,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搬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兑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等方面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

  8.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9.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0.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市级及各地区、各部门有重点地及时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认真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

  1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加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12.依法加大追究事故责任工作力度。今后,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的区市县和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市县、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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