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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待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管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明确市和县(市)、区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网络。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如下:

  市计划委员会

  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结合冶金、机械、轻工、纺织、石化和医药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执行上述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安全问题,参与铁路道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四)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审查把关,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负责对本市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市属学校及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科学技术局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宗教工作特点,组织拟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市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各级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跨县(市)、区举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审批,对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管辖和职责分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责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国务院颁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排查隐患,并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认真受理企事业单位报警求助,迅速侦办查处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及时查找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漏洞,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强化防范措施。对企事业单位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四)依法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参加灭火救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的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监察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司法局

  (一)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中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商业委员会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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