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递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黄山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制定《黄山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意见》。
一、区县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区县政府及黄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每年要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及时贯彻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四落实”,并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专户。
(二)管理与检查。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消防培训、消防通讯以及城市消防通道、消防规划等纳入日常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档案管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必须建立专档。
(三)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评估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四)事故管理。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每一起事故都必须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办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备案,建立事故专档。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积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认真组织乡镇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年初下达的2004年度安全生产9项控制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和任务,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凡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或工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超标的,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不予评定优良等级。
(七)安全责任。凡发现区县有2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该区县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不予评定优秀等级。
(八)安全效果。凡辖区范围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二、市直部门考核内容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特殊重要的位置来抓,写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及时参加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以及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档案健全,有据可查。
(三)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本系统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检查必须有原始记录和书面小结材料,并报送市政府安委办。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四)认真落实列入省、市监控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五)凡发生与部门直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本部门及归属管理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事故处理和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总结汇报材料。积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核发证照。
(七)本部门或本行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坚持原则,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讲究工作效率,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勇于进取,善于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不断创新。
(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并在安全生产的单项工作中(安全培训、专项整治、隐患整改等)成绩优异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情况,服务意识强,社会形象好。
(三)能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自觉抵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积极主动参与事故抢救处理工作,在抢救中贡献突出的。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具体另行下达考核细则),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二)综合考评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60—79分的为合格单位。
(三)各签订责任书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查自评材料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报送市政府安委办。市政府安委会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组织考评。
(四)优秀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