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3.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督促检查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居委、村委)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4.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演练和救援经费,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汇总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整治方案。
6.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部署安排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7、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8.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二、区安委会工作职责
1.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向区政府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办法。
4.考核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指挥公安和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安办工作职责
1.向区安委会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6.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8.承办区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区安委会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9.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区安监局工作职责
1.承担区安办的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公路、水运、消防、建筑、林业、旅游、水利、电力、质监、卫生、环保、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3.综合监督管理全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烟草等行业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督职权。
4.负责区属地及其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5.具体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权,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负有审批职责及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区计委职责
(1)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区经委职责
(1)负责全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本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区贸易局职责
(1)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经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前述事项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4.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职责
(1)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监管;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非法生产、购买、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围墙外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5.区交通局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区地方海事处、区港航管理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所辖范围内各类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对符合许可前置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严格监督执行,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强化运输市场监管,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输机动车辆,发现和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负责按照技术规范对所属公路进行养护,指导和督促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