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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

  要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切实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依法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工作氛围。

  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调查本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职业病的种类,摸清辖区内职业病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和医护人员情况;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完善苏州市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苏州市化学应急救援体系、化学应急救援网络平台,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要建立健全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在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因职业病防治领导不力、瞒报、不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行政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和报告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经贸、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根据各地实际,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建立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建立由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全市职业卫生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和对有关企业的执法检查,通报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职业病报告,联合调查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全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级安监、卫生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有效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月报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必须在组织抢救和救治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其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各部门之间建立月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要强化部门联动,严把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和长效监管关。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立;要对使用有毒物品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控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加班加点,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经贸委要发挥行业综合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要求,严把新企业的准入关,并对现有企业情况进行梳理,对职业危害严重且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情况通报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在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加强职工教育、安全“三同时”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强化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事故。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治理源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立、健全和完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实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制度。凡新、改、扩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同时向卫生、安监等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和安监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综合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

  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制度。凡企业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说明材料,卫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制度。卫生、安监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安监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后,由卫生和安监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明确要求,依法落实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主体责任

  要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要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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