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大足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安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大足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大足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安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足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双基三专”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为动力,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由人治向法治、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由集中专项整治向长效机制管理、由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健康的“五项转变”。积极探索有效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强化县、镇乡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整治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示范引导。

  二、基本目标

  (一)通过努力,使我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成为全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典范。

  (二)实现全县各类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实现示范乡镇(玉龙镇、古龙乡)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以点带面,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实现安全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示范内容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健全县、镇乡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立足应急防范,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全县和示范乡镇主要任务见附件1、2)。

  四、实施步骤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计划用一年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05年4月20日以前召开示范工作会,对照工作任务,进行情况摸底,制定示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05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全面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现示范工程的基本目标,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出具有特色的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和提炼,写出示范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市上的安排接受市安委会组织的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总结各示范单位经验,从2006年开始,在全县范围推广安全生产示范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是2005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街镇乡和各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政府负责、安办牵头、部门支持”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具体抓,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明确主题,富于创造。示范工作以全面贯彻实施《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足府发[2004]63号)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足府发[2005]13号)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实施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防范,创造性地探索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

  (三)健全机构,强化基层。各街镇乡要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整合安全监管资源,做到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全面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违章责任。对特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以及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要落实到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要有过硬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整治事故隐患是示范工作的重点。一是摸清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二是推广道路交通“生命工程”的成功经验,全面实施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的“生命防线工程”,对查出的隐患,要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融体系参与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投入,从治本上根治事故隐患,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那些投入大、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分期完成整改。三是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对非法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销点要坚决取缔;对虽合法但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四是提升企业档次,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从根本上改善安全条件,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六)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面向普遍老百姓,特别是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帮助文化程度较低人群提高遵章守纪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广大群众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自觉做到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车船不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作不干,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

  (七)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示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示范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示范工作中,各示范单位要不断吸收全国、全市新的经验作法,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实践,丰富和提升示范工程的内涵。要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的经验,及时推广,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一个台阶。

  六、组织保障

  县安委会成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推进办公室,由县府办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李光德任主任,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白德模、交通局副局长邓仁高、公安局副局长雷兵、企业发展局副局长尹树全任副主任。县总工会、建委、教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市政局、水利农机局、农业局、贸易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等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抓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推进工作。

  附件:

  1、全县“113”工程主要任务

  2、示范乡镇(玉龙镇、古龙乡)主要任务

  3、大足县街镇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案

  4、大足县2005年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5、大足县2005年预防非煤矿山事故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县“113”工程主要任务

  一、纳入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进行规划部署。县政府领导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强化街镇乡和企业的“双基”工作。

  二、夯实保障基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检查和指导协调功能,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做到领导落实、经费落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设施设备四落实和工作、责任、措施三到位。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战略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队伍,为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决策咨询、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