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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保证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愈加好转。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市安监局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市经贸委在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经济运行计划时,要把安全  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指导监督企业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市级各国资运营机构监督其权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对其权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等。?

  (二)市经贸、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旅游、文化、水利渔业、林业、粮食、供销、煤炭、工商、质监、气象、邮政、农机、国资公司、商贸国资公司、城建国资公司、行业资产管理中心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各项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职责;负有行业(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承担起行业(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并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严格市场准入关,落实好定岗定员制度

  (一)严把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煤炭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矿产开采规模标准严格项目审查和报批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产开采企业,坚决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十一五”期间,我市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煤矿新建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5万吨,不再新建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下的石膏矿、5万吨以下的长石矿、3万吨以下的铁矿,城区范围内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加油站,市高新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不再新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到2007年,年核定生产能力1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饰面石材矿山除外)、10万吨以下的石膏矿、3万吨及以下的长石矿要全部退出市场。到2010年,淘汰所有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必须实行定岗定员制度,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并落实好岗位管理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降低人员定额,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充分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四、强化措施,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要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烟花爆竹、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专项整治,努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实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并按危险程度,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对排查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要派驻安全督查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三)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查处、复查等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制定严密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监控。 市安委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不按时限整改或推诿扯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实施预防督查,直至彻底整改。

  五、落实经济政策,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和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措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亡事故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投入。重点行业或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更新设备工艺、改造完善安全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重点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课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加快“科技兴安”战略步伐。 要积极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利用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重点企业、重要设施、重点岗位进行安全监控,尽快实现对道路营运车辆(主要是长途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全程跟踪监控。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一)培育和树立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通过安全标准化,重点强化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强化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中小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招收工人(包括农民工)必须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好工伤保险金的缴纳与使用管理工作,要按照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查体,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三)强化安全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落实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监控措施。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对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向政府提出停产整顿建议。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由政府派驻安全督查员,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逐级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要认真制定、完善和落实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轨道。

  (二)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 坚持“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把安全防范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企业、专家、群众及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同时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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