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
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铁路办事处,由南京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0、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1、供水、供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政公用局,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
12、供电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3、城市轨道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
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政府决定。区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