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待遇支付程序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
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 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2004年1月1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 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十、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待遇核准的应出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3、《工伤证》;

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明;

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等材料进行核准时,对材料不齐的应在3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十一、待遇变更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工伤待遇变更时,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须重新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十二、参保单位的转移:

参保单位由于办公地点迁入其他区、县,其工伤保险应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转移时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介绍信开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收回《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