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是省政府 对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的补助,重点向粤东、粤西、粤北山区下岗职工较多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
第二条 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此项补助费重点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严重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地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 ,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的人员。
此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开支范围,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 管理费用的开支。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以及有纺织压锭任务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分流 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 ”办法解决, 即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调剂)。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的责任 在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承担的资金,并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
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半年一定的办法予以安排,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落实资金的三分之一。对应由各地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将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增加“地方专项上解”相应扣回省级财政的补 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以省级专 项拨款的形式 拨付给各市财政局,与各地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列入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 补助费类”中增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款“级科目中列支。各级财政部 门要对财政补助费实行专项管理,在预算内设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专帐“,单独 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 使用情况。
第五条 困难地区市、县(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由省 劳动厅和省财 政厅根据困难地区市、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当地国有企业的经济状况及“三三制”筹集资金的财力情况,计算核定补助困难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
第六条 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 意见并会财政 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应由财政承担的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由财政承担的为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的 基本生活费等,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由行业主管部门再就 业服务中心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为了管好用好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各级财 政部门、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月向当地政府 、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各市财政局要按粤财社[1998]49号文要求按月 向省财政厅编报《广东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月报表》,年终 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材料,《月报表》和有关 资金使用分析材料请同时抄报省劳动厅。
第八条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 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