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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低保对象第三章 低保标准第四章 保障资金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第六章 保障程序第七章 社会帮扶第八章 工作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低保对象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七章 社会帮扶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居(村)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制度的组织和实施;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低保制度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对象

  第五条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均为低保对象。

  除符合上款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给予低保:

  (一)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

  (三)未报户口的子女。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来源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除外),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低保。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六条 低保标准是维持居(村)民最基本生活的月费用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依据维持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和适当考虑水、电、气(燃料)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拟定。

  拟定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物价水平、一般居(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失业人员保障标准等因素。

  第八条 居民低保标准采用“市场菜篮法”测算,具体结合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村民低保标准根据居民低保标准和村民生活实际需要适当确定。

  家住农村的非农居民的低保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标准适当确定。

  第九条 县(区)低保标准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下一年度低保标准必须在上年12月20日之前确定、公布。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低保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低保资金。

  第十三条 保障资金支付实行县(区)、镇(乡、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市级财政对在省级财政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县、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根据居(村)民低保支出的实际需要,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低保所需资金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保障新增对象和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第十五条 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家庭保障金根据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利性收入;

  (二)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

  (四)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

  (五)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六)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十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

  (四)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上级规定的或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八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 被赡(扶、抚)养人不与赡(扶、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扶、抚)养费收入按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扶、抚)养人的支付能力计算(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高于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第二十条 下列家庭视情况适当减发保障金:

  (一)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水平的家庭。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生活困难且需要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提出要求、说明理由,并领取填写《居(村)民低保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保救助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障性、救济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还要出具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居(村)委在接到居(村)民低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对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二)召开居(村)民委会议或居(村)民小组长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作出有否低保资格及拟救助数额意见;(三)对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在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低保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退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同意居(村)委意见的,可直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低保申请后,对申报者的有关情况和居(村)委意见进行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及保障金额相宜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普陀山镇由普陀山镇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调整保障金数额的批复,批准或调整的,同时随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镇(乡)或街道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保障证》送达低保对象所在居(村)委,由居(村)委及时发送到户,并由居(村)委将获准救助家庭的名单上墙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发。

  低保救助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对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只限于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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