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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自2001年4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部分居民的生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低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2001年4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部分居民的生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低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低保和救灾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04]50号)精神,减轻因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等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带来的压力,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下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调整到280元,并相应调整不同户型的救助标准。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家庭(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其实际月收入低于320元的,按3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两人,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280元的,按人均月收入28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规定,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定标准也作相应调整,3人及3人以上户为人均月收入280-320元,两人户为人均月收入300-340元,单人户为月收入320-360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原每年一次的水电气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费,不再另行发放。

  三、农村居民和其它各县(市)、区的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四、以上标准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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