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三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六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 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省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省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省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二条 设区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度组织实施。
(二)适时提出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建议,并承担所辖县(市)保障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市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和低保信息管理。
(八)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市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街道(乡镇)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其款物。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五)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六)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七)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三)负责将初步评估审议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六)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七)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六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七条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单位性质,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家庭饲养观赏宠物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审查。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专干对申请人所填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议。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分管的副主任、低保专干、居民小组长、社区助理组成,并吸收部分居民代表参加。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和询问、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复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议委员会复议。评议委员会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低保站成员、司法助理、劳动保障中心成员、派出所民警、工商所、税务所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居委会上报的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情况要组织重新调查,提出复评结论报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四条 评审。区(县、市)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社会监督员和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工商、税务、劳动、银行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评审工作和有争议人员的评议工作,以及需特别程序由区(县、市)以上部门进行协调审查的申请低保家庭资格评估,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社区居委会的审查意见必须先后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时限。自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必须在30天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