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年人均96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