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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重点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救助的积极性,弘扬慈善精神,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进和谐吉林建设。

  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统筹考虑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与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适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相互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省有关部署和要求,按规定范围和补助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补助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建立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价格补贴调节机制。对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要高于城乡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对分类施保对象、临时困难户等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城乡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较快时,应根据受影响程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和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援助的扶持和补贴政策。

  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省对各地的低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不与低保人数变化直接挂钩。

  三、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各地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可采取事前与事后救助、直接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长期患重病、临时患大病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再救助。救助对象主要面向“三无”、重残等特困群体。救助方式主要采取按病种定额救助。要搞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功能,发挥政策效应和市场作用。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地方财政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起医疗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各级政府以及民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明和“优惠卡”就医的城乡困难群众,在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上实行优惠办法。

  四、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省政府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基金,重点资助“老、少、边、贫”县、乡家庭困难学生。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同时,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多种形式助学金、奖学金制度,资助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和方式;建立学费减免制度,重点资助城市低保户和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建立社会资助制度,逐步推广和完善“职业教育券”制度。

  落实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救助政策。高中教育阶段的城乡困难家庭学生,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学生,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和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在全省重点高中继续推广招收品学特优、生活特困的“双特生”,入学后减免相关费用。完善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高等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学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予以必要的资助,缓收学费。各高等学校还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的救助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

  五、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吉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和落实廉租住房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对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并持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居民,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对在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燃气安装费、电费等。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当地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

  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对灾民恢复重建的房屋,当地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帮助灾民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六、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专门服务窗口,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实行鉴定费用缓缴或减免的办法。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应缓收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八、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各地要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各地应制定针对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的政策,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乡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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