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分类救助,动态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二章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三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五区、高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三县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订与调整,应综合采用市场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生活形态法、收入比例法、基数法、社会认同法等通常采用的方法,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来确定。原则上应采取三种以上办法测算后,结合市场物价指数,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须消费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界定

  第六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本细则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员。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五)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三)拥有并使用机动车(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四)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五)饲养高档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六)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的家庭;?(七)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八)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九)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十)外地在兰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十一)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五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十二)参与吸(贩)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十四)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十五)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

  第九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工资、奖金、津贴(含伤残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四)各类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五)各种赡养费、抚(扶)养费;?(六)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七)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二)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七)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九)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一)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二)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应一起计入家庭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三)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数额计入家庭收入。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入家庭收入。?(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七)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按其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八)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九)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二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六)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七)行业评估法。对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当地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八)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九)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县民政部门对初次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市民政局每年要对各区(县)新增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有市属破产关门走人企业中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政策性供养人员、工伤、患职业病等人员,应由所管民政部门出具收入证明。?(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费和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8)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10)有患重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