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3、4、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表示约束。
3、4、2要约的要件:1、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如,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祖传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就并非要约,若称“我愿卖掉。。。。。。”就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因为,如果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如果是以特定物的出让等为内容,一方面会造成一物二卖,另一方面也会使发出要约的一方无法预料、无法承担其后果,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定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另一方面,如果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3、4、3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4、4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合同法第15条,属于要约邀请的:(1)寄送的价目表。当然,如果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当然,如果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为要约。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如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承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如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八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如,甲对乙称“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