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已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

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