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全体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员,均应参加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职工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未经社会保险局批准,不得缓交。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局和有关部门投诉。社会保险局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瞒报参保人数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所属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社会保险局依法追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用人单位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局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局责令其限期如数发放,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