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退休(职、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缴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2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2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从1996年10月起按规定的最低标准调整退休(职、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调整增加的退休(职、养)金分别填记在1996年12月份月报表中的退休金(27栏)、退职金(28栏)、退养金(29栏),同时将调整的金额分别填记在调整栏的第47、48、49栏中。

  二、为确保调整金额的审核和汇总,市社保中心统一编制下发《城镇企业退休(职、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汇总表》和《城镇企业退休(职、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审核表》。《审核表》由各基层单位按企业经济类型分别填报。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无误后,填写《汇总表》随12月份月报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要严格按照京劳险发〔1996〕255号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整退休(职、养)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进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