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改革难度大。要把这项事关全局的事情做实做好,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重大决策,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对国家、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点部署。
二、建立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社会保障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层层建立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将各项目标分解到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三、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关心职工生活,依法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保证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二〇〇一年四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提出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意见》主要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同本市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女工生育保险制度,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从2001年1月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要做到筹资渠道不变、工作力度不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1年要有60%以上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平稳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
(二)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在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确保下岗职工能够顺利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职工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做好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为安置的下岗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与企业签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大龄下岗职工实行政策保护。在3年过渡期内,对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将档案存放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就业经费负担。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安排其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加大就业经费的投入力度,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1年起,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下岗职工逐年减少,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在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将原来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逐步转入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失业人员报告制度,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情况,不断强化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向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各项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七)建立并完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体系。根据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总体要求,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促进就业政策,从下岗职工逐步向失业人员延伸,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
(一)认真贯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2001年在各区(县)的部分单位中推开,并逐步扩大到地方所属企业及公费医疗部分单位,年底前要覆盖到150万至200万职工。2002年再将其他单位及职工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在新老制度交替过程中,要继续抓好现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管理,保证向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补充,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三)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医药卫生系统要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各项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和社会的负担。要通过公平竞争理顺供求关系,增强医疗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要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深化内部改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以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加大药品管理监督力度,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自收自支以及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计发的衔接办法;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步伐。
五、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的标准执行。按照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要求,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4.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议、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申请保障的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得隐瞒。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其他有关部门在出台涉及人民群众生活方面的政策时,要配套出台相应的帮困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制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