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基本实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并积极稳妥地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对两个确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筹集不到位,两个确保存在隐患;二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难以筹集,影响出中心进度;三是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不大,三资、私营企业参保意识不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高、企业欠费严重,基金收支缺口大,个别地方养老金时有欠发,失业金有的已收不抵支,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责任施,切实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两个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地方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发生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2、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省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两个确保的综合管理,筹集和拨付社会承担的再就业资金,加强再就业服务,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会同财政及时调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经贸部门要把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共同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持和巩固两个确保
4、各级政府要加大安排、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5、要按照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比例筹集再就业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应按规定到位,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各地要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进行测算,统筹安排。当地财政按规定筹资后仍不足使用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再就业资金调剂补助,但各级财政资金调剂力度要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各地要做到再就业资金筹集的渠道不变、力度不减,在继续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转向支持国有困难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
6、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7、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筹集不到位或违法使用的地方,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8、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9、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交。其中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
10、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各类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每月按实发工资总额如实填列《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惟一凭证,企业应按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瞒报和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经费征缴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工资基金进行稽核,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核准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1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加强对欠费大户实行监控,定期召开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学习班,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破产的企业,其欠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统筹层次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外,重新就业的应依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谋职业的应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继续参保的,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6、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定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法定代表人不能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制定相应的政策,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全按时足额发放
17、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当期基金收不抵支出现周转困难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基金和增加财政投入予以解决。市县两级一个月的周转金要确保到位,但各地不得动用周转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对个别仍有困难的地方,可按借款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借款。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8、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为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9、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确保按“三三制”原则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拨入再就业资金。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除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
20、市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