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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劳人局: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劳人局:

  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的实施, 根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应实行首席监察员制度。

  第四条 首席监察员应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在立案报批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

  第五条 对于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初步确定有违法行为的,应进行立案,并指定一名办案人员为首席监察员,会同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条 在日常巡视检查、执法大检查、劳动年度检查、作出劳动行政处理决定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进一步处理的,应进行立案,由两名以上监察员查处,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监察员。

  第七条 对在常规监察中查处的一般违法案件中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负责人,指派办案人员,并指定一人为首席监察员。

  第八条 对重大、特殊、复杂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直接指派办案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监察员。

  第九条 指定的首席监察员必须达到《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规定的文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 首席监察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首席监察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调查处理中,首席监察员与其他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首席监察员应将其他意见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首席监察员有权做出一千元以下的处罚告知决定。

  第十三条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首席监察员发生严重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首席监察员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指定变更首席监察员。

  第十四条 首席监察员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使首席监察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市担任过首席监察员的执法 干部进行考评,对办案质量高、无错案、无复议诉讼案件、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首席监察员予以表彰,并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1000元以下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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