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贯彻国家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34号)中,有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给1999年6月30日前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给1999年6月30日前已正式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省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原渠道解决。具体审批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确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0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