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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原已故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经费列支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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