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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为切实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市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观念,自力更生,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服务,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职工对改革的信心和承受能力;坚持政策统一性和工作规范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与市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把握节奏,稳步推进。

  四、主要任务

  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五、政策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时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2.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健全市级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市级统筹,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4.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统一为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O%,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5.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之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记账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6.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三)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

  1.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开展并轨工作要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情操作,避免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政府在并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力度,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2.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指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把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分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3.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要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准确反映其就业和再就业状况。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上门指导、贴近服务、接续保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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