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等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与警备区后勤部共同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随军配偶):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随军前已就业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第三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由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一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条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第五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可按照员工退休前调出我市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的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第三条 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接收个人账户资金的银行名称和账号。
(四)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手续,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我市企业就业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入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提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的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明细。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根据其就业性质,执行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本市就业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其随军前在内地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国家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也与上述年限合并计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工作。
第七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深圳后,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不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参加后不能建立个人账户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八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期间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的连续缴费年限,与到我市就业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九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到本市后没有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第十条 军人所在单位应当将未就业随军配偶人员名单及时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04年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施行以后至本规定施行前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6年3月10日
附:
2006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项目 主要内容 目前进展情况 目标进度要求 投资估算(万元) 投资方式 责任单位及电话 责任人 协作单位
一、加快轨道交通和铁路建设,完善轨道交通网络
(一)加快建设轨道交通二期工程 地铁1号线续建工程 1号线续建工程(世界之窗至深圳机场):全长3.33公里,设站15座。 国家发改委已批复工可;试验段两站两区间已开展施工。 年内完成主要土建施工图设计,土建招标和设备招标。西乡中心至深大北区间土建工程及南头车辆段软基处理工程开工。计划于2009年底建成通车。 1106900 政府 市地铁公司 施佑生 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
地铁2号线工程 2号线(蛇口客运港至世界之窗):全长14.35公里,设站12座。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 年内完成工可修编和报审,开展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年底试验段开工。计划于2010年底建成通车。 578200 政府 市地铁公司 施佑生
地铁3号线工程 3号线(红岭中路至龙岗龙兴街):全长32.86公里。 已完成初步设计。正开展报建、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前期准备工作。工可研正在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年内工可研完成审批。基本完成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并作好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等工作。完成主要合同标段招标,力争全线动工。计划于2009年底建成通车。 1141200 政府 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杨少林
地铁4号线续建工程 4号线续建工程(自一期终点少年宫站引出,终点清湖站):全长15.953公里。 已开展施工图设计、试验段施工,进行其他施工招标、设备招标、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工可研正在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年内工可研完成审批。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土建、车辆、机电系统招投标工作,土建施工全面展开。计划于2009年9月建成通车。 587740 社会 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金泽培
地铁5号线工程 5号线:(南头深圳西站至横岗):全长38.23公里。 正开展工可研阶段。 开展前期工作。 515300 待定 市发改局 李干明
工作项目 主要内容 目前进展情况 目标进度要求 投资估算(万元) 投资方式 责任单位及电话 责任人 协作单位
(二)积极推进轨道交通三期前期工作 做好轨道交通三期规划方案 轨道交通三期工程大约需要建设5~8条线路(包括轨道交通二期工程的延长段),长约150~180公里。 已立项。 年内完成阶段成果。 市发改局 李干明 市规划局
做好轨道交通二、三期换乘接口规划 提出轨道交通二期需要预留及协调的工程方案。 项目建议书。 年内完成初步成果。 市发改局 李干明 市规划局
(三)继续推动区域内国家铁路建设工作 新深圳站 在广深港客运专线和厦深铁路客运专线交汇处,建设新深圳站。 已完成站区综合规划国际咨询。 深化研究新深圳站规划方案。计划于2010年建成。 300000 政府 市发改局 沈毅 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产局
广深港客运专线广深段 从新广州站经东莞、虎门至新深圳站(龙华),总长度为105公里。 部省于2005年12月在深圳召开开工动员大会。 配合有关方面加快广深港客运专线广深段建设工作。计划于2010年建成。 1370000 政府 市发改局 沈毅 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产局
厦深铁路客运专线 从厦门西站至新深圳站(龙华),总长度约500公里。 已完成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正在报审。 协助有关方面加快厦深铁路前期及项目审批工作并力争年内动工建设。计划于2010年建成。 3000000 政府 市发改局 沈毅 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产局
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提高路网通行能力
(一)加快建设一批干线性道路工程 西部通道深圳侧接线 西部通道口岸至月亮湾大道4.48公里,口岸通道2.48公里。 在建,已完成投资42%. 2006年底通车。 213000 政府 市工务署 吕珍
盐排高速 新建高速公路盐田至排榜15.0公里。 在建。 2006年5月通车。 120000 社会 深高速 吴亚德
南坪快速路一期工程 新建快速路塘朗山立交至龙景立交18.5公里。 在建,西线已开通。 2006年6月通车。 227000 政府 市交通局 黄敏
工作项目 主要内容 目前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