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省加快打造“诚信江苏”,推进“两个率先”进程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对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创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建立科学、规范和完善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当前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检验劳动保障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一系列活动,促进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创造条件,为推进我省“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确定相应的工作原则。
1、依法征信原则: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权,征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形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
2、分类监管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标准和要求,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的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3、合法客观原则:在劳动保障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客观真实地记录、评价、公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必须具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4、循序渐进原则: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运行模式和指标体系与我省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状况紧密相关,应当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指标设计,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制度体系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作为一个总的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所组成,包括征信制度、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制度等。
征信制度是诚信制度的基础。诚信等级评价和诚信信息的使用、公示应当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征信工作基础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充分运用日常行政管理和巡视检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以及审查用人单位依法报送的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各类企业劳动保障情况基础数据。各市要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建设方案,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快建设统一的覆盖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立相应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并实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数据资源的共享,提高征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征信工作目标、模式及效果受到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工作条件的制约,因此我厅暂不制定全省统一的征信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所提出的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作为征信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厅将制定专门的办法在全省推行。
关于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我省一些地方已作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我厅在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附件1)。同时,作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对实施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据此,我厅在结合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试行办法》(附件2)。现将以上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四、组织领导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协调处理的问题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工作目标上与建立适合时代要求的、和谐稳定的劳动保障体制结合起来,在行动步骤上与建立完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法制监察部门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制订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全面搞好诚信制度建设。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经贸、税务、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与组织的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市在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附:1、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2、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使用和公示试行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 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