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责任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