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概念与常识
何为工伤?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职业伤害是由生产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或危险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最初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
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对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规定?
建国初期, 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作了规定。1958、1978年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党的14届3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作了原则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这些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是:(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何谓无责任补偿?
无责任补偿,也称为无过失补偿。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除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事故责任,也要给于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每个劳动者都会在生产、工作时力求确保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quot;意外伤害事故\"。其次,无责任补偿原则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第三,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的。正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所以企业为此而缴纳的费用也较多,这会促使企业注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为何工伤保险实行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这 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这是因为劳动者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存在职业伤害带来的损失。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 企业应对这种职业伤害给予经济补偿,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为何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也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 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从而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改善生产条件,加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力度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1)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工伤范围扩大到生产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工作紧张猝死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2)由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和实行社会化 管理;实现社会工伤保险制度。(3)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企业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运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4)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提高工伤死亡待遇,确定医疗期限和待遇,工伤待遇依据评残等级发放,工伤待遇随物价变动而调整等。
什么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用互助互济的方法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分担风险。社会保险机构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员之间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再分配。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缓解了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
事故发生后为什么要区分因工和非因工?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会保障高,而享受条件却是最低,只要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许多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的伤亡保险待遇水平比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条件也要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所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确定事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工伤补偿是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
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但并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由于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活需要,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工伤保险应当将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但工伤保险还有除了工伤补偿以外同样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预防和康复工作。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治疗、使劳动者早日康复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等预防和康复工作看做是更积极、主动的工作去做。所以,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社会保险机构虽然不直接做预防和康复工作,但社会保险立法中却赋予工作保险以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采取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监督管理等适当措施,使工伤保险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积极因素。因此,预防、康复和工伤补偿一样,都是工伤保险的任务。
什么是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集中管理原则,即由一个专门的、统一的非营利机构去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调查工伤事故责任和原因,做医疗鉴定,发放保险待遇等。这样可以规范法定程序,提高效率,使受害者及时、公正地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使企业或雇主摆脱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工伤补偿是一次性补偿还是长期补偿?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有什么不同?
1、 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2、 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
3、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
4、基金的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以将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发生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不管是投保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