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工伤生活护理费发放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由工伤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支付机构: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生活护理费的发放年限

  问:我是一名右上肢缺失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如果我没有违法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到 退休之前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请问退休之后我还能继续领取生活护理费吗?

  解答:你的生活护理费将发放到退休之时,退休后,你将直接享受退休待遇,不再领取生活护理费。

  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问:我丈夫在上班的时候发生了工伤,经治疗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他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生活护理费 ?

  解答:工伤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聘请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或者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还需要生活护理而需要支付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1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下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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