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具有三层涵义:
(1)《劳动合同法》授权国家工伤法规对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做出特别规定;
(2)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适用工伤法规的有关特别规定。
(3)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属于法定终止,终止的事由和程序由工伤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当事人不得以一方或双方的意思做出改变。
(4)用人单位终止与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工伤法规做出判断。
因此,解决用人单位终止因工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要依据工伤保险法规对该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如果非法,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法,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笔者的概括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致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归结为下列几种:
1、用人单位向因工伤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规终止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4、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伤残劳动者没有拒绝按照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该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第二,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及解构
1、《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