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出现了高发态势。其中,因“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中途被解聘”引发颇多
  嘉宾:(王牮)以上14种情形分别属于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类别。(2)至(7)情形属于过失性辞退,只要出现,企业便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也不受该法第42条规定的,对患职业病、负工伤的职工,以及在孕期的女职工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因此向被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至(10)情形属于非过失性辞退,则受到“42条”的限制,而且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1)至(14)情形属于经济性裁员,除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外,企业还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此类人员若属法定的优先留用人员,企业在裁员时必须优先保留。

  主持人:这样看来,如果用人单位为规避对老员工的义务,完全可以用“家法”将其拒之门外。难道对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约束力吗?

  嘉宾:(贾立军)从某种程度而言,可以这么理解。因为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从国有企业开始招收合同工时出现的。那时,凡需要劳动合同的根本不可能是“铁饭碗”。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把体制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可谓拉开了对这些一正式就业就有“铁饭碗”单位的用工制度改革的序幕。不过,对于一般用人单位和用工者而言,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确实可单方面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为由解雇员工。但在许多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有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嘉宾:(杨兴民)当然,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企业而言,想随便辞退员工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章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无效。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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