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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干人员因工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以工代干人员因工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 作者:蒋新国 聂强民 一、基本案情 奉高明生前在祁阳县工商局羊角塘工商所工作,担任副所长,属以工代干。2000年10月26日早晨6时30分,因工作需要下乡,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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