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9月18日 国法秘复函[2008] 3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第十四条第
  附: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  因上述问题的认定涉及对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认识和解释,特此请示,盼复。   对《关于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

 (2008年8月18日 皖府法 〔2008〕5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理解上有不同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关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理解,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中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仅指右方直行车辆,而不包括右方转弯车辆。理由是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否则二三两项的规定就互相矛盾了。第二种理解认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中的"右方道路的来车"既包括右方直行车辆,也包括右方转弯车辆。理由是第五十二条中对"右方道路的来车"没有明确为是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理解。是否准确,故专此请示,并祈示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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