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
(2008年8月18日 皖府法 〔2008〕5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理解上有不同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关于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理解,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中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仅指右方直行车辆,而不包括右方转弯车辆。理由是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否则二三两项的规定就互相矛盾了。第二种理解认为"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中的"右方道路的来车"既包括右方直行车辆,也包括右方转弯车辆。理由是第五十二条中对"右方道路的来车"没有明确为是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理解。是否准确,故专此请示,并祈示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