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小议工伤认定期限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问题]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是否具有诉讼时效性质?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法院是否可依职权直接确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了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了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参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却未同时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延长、中止和中断,使在特殊情况下的伤亡职工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如职工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技术问题当时未能发现伤害,而是在一年后才被确定伤害,因此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目前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病休期间的全额工资,而误以为其已享受工伤待遇,后因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才发现并未认定工伤,此时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期限。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劳动部门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较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适当认定的规定表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该申请时限应具有诉讼时效的特性。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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